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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-负面清单(2019 年版)

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(负面清单)(2019 年版)

 

一、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(以下简称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)统一列出股权要求、高管要求等 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。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 之外的领域,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。

二、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 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,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 制。

三、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,从事投资经营活动。

四、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中禁止 外商投资的领域;投资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之内的非禁止 投资领域,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;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,不得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。

五、境内公司、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,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 设立及变更事项的,按照现行规定办理。

六、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中未列出的文化、金融等领 域与行政审批、资质条件、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,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。

七、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后 续协议、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后 续协议、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》及其后续协议、我国与 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、我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,按照相关协议或协 定的规定执行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八、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》由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
 

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9 年版) 特别管理措施

序号

特别管理措施

一、农、林、牧、渔业

1

小麦、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。

2

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、养殖、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(包括种植业、畜牧业、水产业的优良基因)。

3

禁止投资农作物、种畜禽、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(苗)生产。

4

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。

二、采矿业

5

禁止投资稀土、放射性矿产、钨勘查、开采及选矿。

三、制造业

6

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。

7

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、加工,核燃料生产。

8

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、炒、炙、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 产。

9

除专用车、新能源汽车外,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%,同一家外商可在 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。(2020 年取消商用车制造 外资股比限制。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 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)

10

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。

四、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

11

核电站的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控股。

12

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控股。

五、批发和零售业

13

禁止投资烟叶、卷烟、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、零售。

六、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

14

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。

15

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,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%,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。

16

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,其中农、林、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限于合资,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。

 

序号

特别管理措施

17

民用机场的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。

18

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。

19

禁止投资邮政公司、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。

七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

20

电信公司: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,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%(电子商务、国内多方通信、存储转发类、呼叫中心除外),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。

21

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、网络出版服务、网络视听节目服务、互联网文化经 营(音乐除外)、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(上述服务中,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)。

八、金融业

22

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%,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%。 (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)

23

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%。(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)

24

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%。(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)

九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

25

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(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),不得成为国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。

26

市场调查限于合资、合作,其中广播电视收听、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。

27

禁止投资社会调查。

十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

28

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、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。

29

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。

30

禁止投资大地测量、海洋测绘、测绘航空摄影、地面移动测量、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,地形图、世界政区地图、全国政区地图、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、全国性教学地 图、地方性教学地图、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,区域性的地质填图、矿产 地质、地球物理、地球化学、水文地质、环境地质、地质灾害、遥感地质等调查。

十一、教育

31

学前、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,须由中方主导(校长或者主要 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,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 员不得少于 1/2)。

32

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、宗教教育机构。

十二、卫生和社会工作

33

医疗机构限于合资、合作。

 

序号

特别管理措施

十三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

34

禁止投资新闻机构(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)。

35

禁止投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、出版、制作业务。

36

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(站)、电视台(站)、广播电视频道(率)、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(发射台、转播台、广播电视卫星、卫星上行站、卫星收转站、微波站、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),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。

37

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(含引进业务)公司。

38

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、发行公司、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。

39

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、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。

40

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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